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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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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籍登記事項因檢送文件有誤致登記錯誤或遺漏,民航局得註銷其登記或限期要求其檢附正確文件申請更正登記,逾期即註銷其登記。
民航局為前項註銷國籍登記時,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繳還該國籍登記證書。
民航局於必要時得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