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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籍航空器在我國境內起降時,其航空人員應攜帶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並應遵守境內有關之各項飛航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