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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打撈業打撈沈船或物資,應向下列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始得打撈。
一、在商港區域及管轄地區者,向該商港管理機關申請。
二、跨越兩商港之管轄地區者,申請交通部指定商港管理機關核准。
打撈業受委託從事打撈時,應將委託合約及打撈作業計畫,報請當地商港
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從事打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