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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
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
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
四、緊急應變及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