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海員請假應以書面報告主管轉請船長批准或派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