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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不同品名之危險品、或危險品與危險品以外之貨物互相作用,而有發熱、發生氣體、腐蝕、或發生物理作用或化學作用等危險品之虞時,不得為混合包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