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特殊原因在該航線航行一次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敘理由,檢同必要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豁免部分設備。
前二項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航政機關並應記載於船舶檢查紀錄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