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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邊艙泛水之所有狀況應算入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所示之總和中。邊艙或艙組及其相鄰之內側艙或艙組同時泛水之所有狀況亦可加入總和,不包括破損的橫向範圍大於一半船寬之狀況。
前項情形,橫向範圍應從舷側向內垂直至最深艙區劃分吃水線處之中線量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