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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海事報告於國內簽證時,一式五份每次應繳納簽證費如左,每增加一份應增繳百分之十之費用:
一、漁船、小船:新臺幣貳佰元。
二、國輪:新臺幣肆佰元。
三、外輪:新臺幣壹仟元。
海事報告於國外簽證時,簽證費依簽證機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