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