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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其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他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該電信事業依公平合理原則協商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
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與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就前項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達成約定時,應停止提供用戶選接該電信事業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並應對用戶揭露資訊,同時以書面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