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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