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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