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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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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