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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時,得為下列請求:
一、確認其個人資料是否在資料庫中。
二、為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請求。
三、為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請求。但有關電信業、傳播
業之交易及勞資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為前項之請求應於電信業、傳播業之營業場所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