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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增設或變更時,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