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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用戶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分岐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接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平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