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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之管轄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不協商解決
時,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會商或會同指派技術專家實地查勘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