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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總部對所屬單位每月使用長途報話費資料,應嚴格審查,如發現使用不
當,應即糾正,並將全軍使用資料,彙填軍事長途報話費使用統計表,檢
附原始之報話費清單一份 (勿須備文) ,於次月二十日前逕送國防部通信
電子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