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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儲匯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併同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應申報之營業報告書等,報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另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時,亦應查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事項,並督促改善。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華郵政公司應刊登於年報,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揭露於中華郵政公司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