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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華郵政公司出借依第二條規定投資之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時,其出借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帳列成本金額仍應分別計入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投資限額,並準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