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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郵局代驗之包裹,其拆驗工作應由關郵雙方各派專人為之,每日開拆之包
裹以當日驗畢為原則,如包裹過多時,關郵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情形,隨時
增派人員儘速辦理以免積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