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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汽車運輸業,對郵局交運之郵袋,應善意保管,不得開拆,或任由他人扣
押及檢查;如遇確有檢查職權之公務員依法請求扣押或檢查時,應將代運
郵件送至最近郵局交該局局長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