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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圖表附件:
附件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安全駕駛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附件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安全駕駛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DOC
附件十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汽車保養與檢修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附件十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汽車保養與檢修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DOC
附件十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危險物品運送管理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PDF
附件十一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危險物品運送管理現任講師(複訓)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