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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且其檢測項目應符合審驗合格日時已公告實施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
前項合格證明書包括合格證明及車型規格資料,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圖表附件:
附件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PDF
附件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DOC
附件二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PDF
附件二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