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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許可時,該設置許可載明之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工程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臨時建築許可。逾期未申請、臨時建築許可申請案經註銷或臨時建築許可逾期作廢者,其原設置許可同時失其效力。
臨時路外停車場得以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臨時使用執照(許可),依土地登記有關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建物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為臨時建築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