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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運費減成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運費里程自一百零一公里至二百公里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十五。
二、運費里程在二百零一公里以上之部份,照規定費率減收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