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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及其駕駛、操作、修護暨與業務有
關人員,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參照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交通狀況及
軍事區劃等,分別編為大隊、中隊、分隊、班 (組) 。
前項人員經列管者,為隊員,其餘為預備隊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