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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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機
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但高速公路之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公路警察局儘
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
前項軍車道路交通事故與非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道路交
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有關刑事部分分別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