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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