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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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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