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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縣 (市) 政府,為加強防護工作之實施,應定期舉行防護會報,召集所
屬有關單位,依照上級機關指示方針,就有關防護工作,加以檢討改進,
必要時得邀請該轄區內交通、電業機關,派員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