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7: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