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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驗人員。
二、校驗日期及時間。
三、校驗項目。
四、校驗儀器。
五、校驗結果。
六、分析及評估。
七、改進或修正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