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圖表附件:
附件二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認可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