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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表面之非固著性污染限值如下:
一、貝他及加馬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
二、阿伐核種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過○.四貝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