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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