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