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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指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