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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