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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款所定邊界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影響分析、減緩措施或相關說明資料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二、依本條例核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三、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開發申請人如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權利人為同一人,無須檢附前項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