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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申請人喪失原取得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籌建核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