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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二十五日前,提報前一季執行進度及相關成果。
二、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即時提供相關說明及資料,並配合辦理推廣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