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8:5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
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