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8: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
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