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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
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歲修作業。但因故須調整作業計畫,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