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獎勵人自取得發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之日起五年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發電系統轉讓、拆除或遷移。
二、發電系統損壞且無法修復者,應具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三、逐年編具運轉資料年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補充或說明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期間內得派員查核發電系統設置及運轉情形,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