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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
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依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