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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能源用戶設有分支機構或屬有廠、場、處、所、站等單位者,除申報該用
戶全部之能源資料外,並應檢附其達到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數量之分
支機構或所屬單位個別之能源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