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能源用戶於接受前條之通知,得於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向登記主管機關
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經駁回者,仍應依限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