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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
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
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